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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移花接木”公示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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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6: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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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炎夏日,饮用水使用频繁,小区楼下投币的直饮水机,方便了居民的直饮水需求。但使用楼下的直饮水机,要关注哪些要点才能“放心饮”?带着这个疑问,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前世今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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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期,绵阳市游仙区卫健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该区某小区直饮水自助售卖机水质存在安全隐患(公示虚假水质监测报告)。饮用水问题无小事,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3台直饮水机张贴有第三方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通过对直饮水设备运营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全面开展调查了解发现,该直饮水设备运营商(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开展2022年度水质检测,而是“移花接木”,擅自将2021年水质检测报告中有关编制、审核、签发的日期修改为“2022年6月4日”并在直饮水机上进行张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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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种欺骗群众行为,卫生执法人员绝不含糊,罚!


处理结果


     经过全面细致地调查核实,认定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并公示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区卫健局遂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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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随意轻松搞定的虚假信息,真的能惹上这么大麻烦吗?快跟卫监君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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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温馨提示


     随着现制现售水设备遍布居民小区,因为价格便宜,购买方便,深受居民欢迎。但大多数的居民在使用现制现售水机时并不清楚,售水机的安装选址和设计有统一要求,经营单位还需将营业执照、水质检验检测报告、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巡检记录等张贴到每台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同时定期对售水机进行自查,对水质进行自检,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国家关于饮用水日常检测的规定,旨在及时发现并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饮用水供水单位相关信息的公示,是供水单位的法定义务。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测结果,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广大市民朋友在使用现制现售水机时,如果看见售水机上没有公示相应资料,或者没开展水质检测,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可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 | 游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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