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案处罚标准依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罚则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该网吧现场负责人在明知营业场所内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此三名上网人员身份证显示未成年且无法进行身份验证的情况下,依然为其违法开通上网账号上网,既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危害到了未成年人思想健康成长。通过此次行政处罚,蒋某深刻认知到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严格整改,今后不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始终践行“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发展”的工作职责,运用法律为安州区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