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推进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遴选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中医优势病种实行按床日付费。
建立中医药临床应用的激励机制。在DRG支付清算工作中,实行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诊治率(简称中治率)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激励机制,有效促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应用。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
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民族药品和中药制剂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