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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月30日,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39辆,经通知仍未接受处理。 请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到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交管服务大厅接受处罚。 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
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去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去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川B49253等115辆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30日之内,将车辆送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并到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车主)自负,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拟按灭失注销其车辆档案。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公告作废,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清单 详见下图 如发现上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继续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举报电话:0816-268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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