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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绵阳多家店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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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3 09: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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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对2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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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2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绵阳市涪城区酒香十里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和玉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酒香十里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型号规格:散装50%vol,购进日期:2023-04-01)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酒香十里酒水经营部销售的“玉米酒”(型号规格:散装50%vol,购进日期:2023-04-01)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3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酒香十里酒水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20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酒香十里酒水经营部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后的经营中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5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酒香十里酒水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绵阳市涪城区文氏干杂店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文氏干杂店销售的“散装白酒”(型号规格:散装50%vol,购进日期:2017-11-06)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文氏干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30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不合格散装白酒两桶(4.5L/桶);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文氏干杂店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5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文氏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绵阳市涪城区新享购物中心销售的山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新享购物中心销售的“山椒花生”(型号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3-02-07)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新享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3年6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新享购物中心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5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新享购物中心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绵阳仙海区凤英副食店销售的马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仙海区凤英副食店销售的“马槽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15年)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仙海区凤英副食店销售的“马槽酒”(规格型号:散装51%vol;购进日期:2015年)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海分局(以下称仙海分局)于2023年6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仙海区凤英副食店销售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家庭困难,且案发后立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仙海分局于2023年8月1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该批抽检不合格散装白酒:马槽酒(散装52%vol)15.92kg(L),马槽酒(散装51%vol)9.58kg(L)。

2.排查整改复查 

绵阳仙海区凤英副食店已提供整改前后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积极整改,目前门店不再销售散酒。仙海分局于2023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凤英副食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刘氏马槽酒专卖店销售的马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刘氏马槽酒专卖店销售的“马槽酒”(规格型号:散装 52%vol;购进日期:2023-04-01)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北川县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刘氏马槽酒专卖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川县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刘氏马槽酒专卖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北川县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六、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董氏马槽酒经营部销售的玉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董氏马槽酒经营部销售的“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3-03-02;)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董氏马槽酒经营部销售的“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3-03-22;)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县局于2023年6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董氏马槽酒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川县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董氏马槽酒经营部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北川县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七、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纯粮酒坊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纯粮酒坊销售的“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57%vol;购进日期:2023-03-18)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县局于2023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纯粮酒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川县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没收被查封的不合格白酒496斤。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纯粮酒坊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北川县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八、平武县旺客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平武县旺客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年3月24日)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平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称平武县局)于2023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平武县旺客多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平武县旺客多购物中心在购进涉案山奈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入库时有进货查验记录,在调查期间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平武县局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平武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平武县旺客多购物中心购进该批次山奈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平武县局要求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继续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九、江油市百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 批次在江油市百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14)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百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江油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百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是进货时未严格查验供货方并索要资质证照和检验报告。江油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江油市百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江油市太平镇建刚超市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太平镇建刚超市销售的“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1-13)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太平镇建刚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江油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山奈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太平镇建刚超市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是进货时未严格查验供货方并索要资质证照和检验报告。江油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江油市太平镇建刚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一、江油市太平镇川华白酒经营部生产的杂粮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太平镇川华白酒经营部生产的“杂粮酒”(规格型号:散装53%vol;生产日期:2023-03-10)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太平镇川华白酒经营部生产的“杂粮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生产日期:2023-03-10)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局于2023年6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太平镇川华白酒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江油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对其生产不合格食品杂粮酒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太平镇川华白酒经营部生产的杂粮酒不合格是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江油局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江油市太平镇川华白酒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二、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魏记养身食材卓信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魏记养身食材卓信店销售的“干笋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2-22)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州区局)于2023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魏记养身食材卓信店销售不合格干笋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应该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安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5月1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魏记养身食材卓信店销售的干笋子由成都海霸王公司供货,销售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安州区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十三、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大姐白酒小作坊销售的玉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大姐白酒小作坊销售的“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53%vol:购进日期:2021年)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大姐白酒小作坊销售的“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51%vol;购进日期:2021年)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花荄李大姐白酒小作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安州区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大姐白酒小作坊销售的玉米酒是该店于2021年从绵阳涪城区购进,购进时没有索取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安州区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十四、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李小灶酒坊生产的杂粮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李小灶酒坊生产的“杂粮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生产日期:2023-3-30)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李小灶酒坊生产的“杂粮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生产日期:2023-04-02年)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局于2023年4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李小灶酒坊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条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安州区局于2023年7月12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为改善白酒口味,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李小灶酒坊在白酒中加入了一些从淘宝上购买的甜味剂,当事人对原料及成品的检验存在不足。安州区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并提交整改报告,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完善检验设施设备,提高检验能力,完善对原料的管理。安州区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到位。

十五、绵阳市安州区界牌徐氏百货干杂店销售的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界牌徐氏百货干杂店销售的“黄干笋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12)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局于2023年5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界牌徐氏百货干杂店销售不合格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黄干笋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安州区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界牌徐氏干杂店销售的黄干笋子是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安州区局要求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继续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十六、四川寿溪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西香巴红红糯酒(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由四川寿溪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西香巴红红糯酒(黄酒)”(型号规格:500m1/盒(酒精度>19.0%vol);生产日期:2022-01-24)被检出“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局于2023年4月2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四川寿溪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安州区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四川寿溪春酒业有限公司对原料及成品的检验存在不足。安州区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并提交整改报告,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制度,完善检验设施设备,提高检验能力,完善对原料的管理。安州区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到位。

十七、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氏北川马槽酒经营部销售的玉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李氏北川马槽酒经营部销售的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50%vol;购进日期:2023-03-04)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局于2023年5月6日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花荄李氏北川马槽酒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玉米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安州区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50%vol散装玉米酒40L;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报告 

经调查,花荄李氏北川马槽酒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玉米酒是从安州区秀水镇东风酒厂购进,销售方虽索取了该产品检验报告但不是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安州区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近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对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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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平武县老茶客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平武县永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山绿茶·老树新芽明前炒青[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标称由平武县永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在平武县老茶客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高山绿茶·老树新芽明前炒青[绿茶]”(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被检出“草甘膦”项目不合格

平武县永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机构检测,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平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平武局)于2023年7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平武县咏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平武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生产的高山绿茶·老树新芽明前炒青[绿茶]100袋;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大写: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处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平武县咏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召回该批次产品100袋平武局依法没收。为杜绝其他产品存在相同问题,该公司主动将其余产品送检了3批次,未发现问题。平武局要求平武县咏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分析产生问题原因,针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优化安全生产工艺及流程,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平武局于2023年6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平武县老茶客副食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茶叶时,按要求索取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平武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涉案9袋茶叶。

2.排查整改复查 


平武局要求平武县老茶客副食经营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继续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辑:朱雅馨 校对:陈亚妮 审核:李俊 黄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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