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高新区某餐厅老板许某在处理厨余垃圾时,接受厨师陈某的建议,将顾客餐后剩余饭菜及锅中残油搜集在一起,通过过滤、熬制、提炼等“工序”,使“地沟油”摇身变成了“红油”。
厨师郭某等4人均知晓这种“红油”的制作过程,认为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还能给菜品“上色”。
于是,他们将这种“红油”用于烹饪干锅、冒菜等重口味菜品。“红油”用不完时,还会直接拿出去变卖牟利。
2022年10月19日,经他人举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餐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部分炼制好待用的地沟油(带盆称重7kg),以及不锈钢桶装的废弃油脂、不锈钢滤网等。
被告人许某在供述中说,用来过滤残余垃圾的桶,除了收集客人剩下的饭菜,水果皮、吃剩下的骨头也会往里面扔。餐厨垃圾处理记录是随便填写的数字,主要是为了应付平时的检查。“我不懂法,我的油又不是从地沟里挖出来的,不叫‘地沟油’,吃了有没有事应该做鉴定。”许某继续挣扎。
为什么明知是“地沟油”还要用?厨师郭某表示,当做用油量比较大的菜品时会用这种油,一是节约成本,二是给菜品增加好看的颜色。“回收的红油按规定是不能使用的,但我觉得那些油比较干净,也高温熬制过,应该没有问题。”郭某说。
当侦查机关问“你们吃自己做的饭菜吗?”时,厨师蒋某一脸嫌弃,“回收的油是客人点餐后没吃完的剩菜油,不卫生,吃了对人体肯定不健康,我在家里都不会这么做,我在上班期间更不可能吃这个地沟油加工的菜品。”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陈某、郭某等6人作为餐饮经营者和从业者,在供顾客食用的菜品中,掺入其自己加工制作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某、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等四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缓刑一年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到六万元不等。
禁止被告人许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其余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厨师的相关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中,许某等人用来炼制“红油”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原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许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故对“红油”是否经鉴定,并不影响其“地沟油”性质的认定。许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