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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绵阳发布最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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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08: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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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
是否遇到过这样的事
去理发店剪头发
Tony老师会喊你办卡充值
这样可以有会员折扣
去健身房健身
也是需要办次卡、月卡、年卡
……
但是
预付式消费也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尽量避免预付式消费纠纷
3月8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消费者委员会
发布预付式消费提示

01

 谨慎办卡多留心
办理预付卡前,应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查询商家发放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在商务部门备案等。办卡后查看商家出具的发票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切不可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口头承诺。

02

理性充值别冲动
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被商家宣传的优惠折扣冲昏头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消费习惯、消费频度适量充值,尽量不要一次为预付卡充入过多金额,充值以后也要及时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关门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损失。

03

签订合同看条款
办理预付卡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合同陷阱。合同中应有明确的预付式消费卡(券)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特别要注意是否存在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万万不能图一时方便,用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

04

保留证据好**
办理预付卡后,牢记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好票据和消费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并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随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

有哪些常见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大家一起涨知识!

案例一: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办理需谨慎



【基本案情】

李某到某公司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其接受了7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40元。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预先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某公司分批次向李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现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已经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公司应向李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被仪器烫伤,公司未能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且双方订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的,当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二:公司结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消费者可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陈某向某公司转账16500元,约定由该公司提供50课时私教健身服务。该公司向陈某提供10节私教课时服务后,因公司结业,双方就剩余课程如何处理产生纠纷。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四人/小组课程契约书》,退款时应依约扣除30%违约金。陈某不确认签过该契约书,经其委托鉴定,该契约书并非陈某亲笔签订。后该公司结业,陈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并支付鉴定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公司已结业,双方对剩余课程退费问题沟通未果,陈某诉请公司退回剩余40课时费用13200元有理,予以支持。公司主张陈某在《四人/小组课程契约书》上签字,退款时应扣除30%违约金,陈某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该契约书不是陈某所签。该鉴定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联性,鉴定费用属于陈某处理本案纠纷遭受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经营者结业导致预付式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回尚未消费的剩余费用。本案中,基于公司的原因,导致陈某无法再享受健身服务,对剩余的课时费用,公司应予以退还。同时,因公司主张根据协议书需扣除违约金,消费者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并在诉前委托鉴定机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项进行必要的鉴定,产生的合理费用可认定为消费者因处理纠纷产生的损失,应由经营者承担。


案例三:不得以“擅自解约,概不退款”

为由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早教中心会员须知及合同》,约定若因吴某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公司概不退款。总课时6个月,吴某共支付18900元。上了3个月课程后,吴某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在服务期间因频繁更换老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请求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吴某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吴某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吴某履行,吴某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吴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解除原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金5670元,结合吴某已上三个月课程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吴某退还378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吴某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选择权,不仅包括事先通过市场对比,选择某公司进行早教服务,也包括在享受服务过程中,自愿选择继续接受服务或者不在某公司处接受早教服务。双方签订的《早教中心会员须知及合同》中约定的“擅自解约,概不退款”的约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属于无效约定。但吴某提出解约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四:公司无力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何某与公司签订《舞蹈报名协议》,约定公司为何某提供舞蹈课程服务,学习时间为不限课时,公司迁移办理营业位置时由其他加盟店接受免费转校学习。何某向公司支付了14908元。五个月后,公司告知何某,其准备撤出原经营地址。后公司成立清算组,决议解散、拟申请注销。何某要求返还未履行期间的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实际搬离原营业地址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加盟店或办公地址供其继续履行合同,且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行债权人公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继续履约,因此公司已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何某要求公司退还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费用,予以支持。考虑公司已向何某提供五个月的服务,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占全部合同义务的40%,公司应退还5963元给何某。


【法官说法】

预付式服务合同经营者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认定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退还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款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的,法院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经营者应退还的款项数额。


再次提醒:
请谨慎理性办理预付卡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科学合理消费

你生活中遇到过预付式消费纠纷吗?
留言区给大家提个醒!


来源:绵报融媒记者 任明勇
综合:广州中院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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