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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多斤鱼,绵阳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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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1 16: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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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一天凌晨,盐亭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一辆车形迹可疑,遂将其挡获。经搜查,现场查获橡皮船1艘,“藤藤钓”(渔网下挂很多鱼钩)、电瓶、逆变器、鱼抄等捕捞工具,以及水产品20余斤。

161024n5ddy8zr7jr6zhrs.jpeg 据蒋某交代,他明知“长江十年禁渔”的规定,但自认“风声”不紧,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叫上几个朋友,趁夜晚偷偷到梓江河用“藤藤钓”下了1000多个鱼钩,一个多小时就钓了近200条石胡子、鲫鱼,共计20余斤。蒋某以为月黑风高,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刚上岸准备返回就被夜间巡逻的民警逮了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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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经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蒋某、李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渔具定制延绳滚钩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161024yn67m6nniiit2naa.jpeg 161024z1rs9zere3ss1tmm.jpeg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⑶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⑸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20年1月1日,盐亭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天然水域十年常年禁渔的通告》,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至2029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全县境内天然水域(梓江、弥江、湍江、雍江、榉溪、魏河及其支流)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严禁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和非法生产、经销电鱼器等禁用渔具。

来源:平安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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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2 07:3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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