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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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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31 0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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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安州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迅速切断疫情传播途径,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对以下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拘留、行政罚款、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二)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拒不配合的。

(三)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户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五)拒不配合流调、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隐瞒病史、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七)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对抗管控措施的。

(八)经过疫情防控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九)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疫情防控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二)感染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测、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三)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共同筑牢群防群治的人民防线。 


绵阳市安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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