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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关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消费警示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市场有序运行,绵阳市安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营单位与用户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用户有权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营单位进行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相关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营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安装、费用、售后、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并保证所售商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 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或暗示与燃气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以不予验收、断气等胁迫方式进行强制交易。 六、广大用户、企业内部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欢迎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登录微信小程序“安市监快报通”进行投诉举报,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后上传。线索一经核实,将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绵阳市安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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