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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住建委通报了5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相关燃气企业及其行政相对人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等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 李某在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绵阳科技城新区八角北路景茂天玺楼盘路段绿化带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开挖,造成燃气主管道**在外。 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城新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油市丰合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江油市丰合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龙凤镇配送站存在安全间距不足、无专人值守、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问题,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瓶库的设计规定,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台县潼川镇西干道的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12月26日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延续行政许可,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其行为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5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绵阳市新汇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涪城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绵阳市新汇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王某未取得燃气配送资质的前提下,仍向王某出售大量罐装石油液化气,再由王某配送和销售给个体用户。从2018年至案发,该公司累计向王某提供价值54万余元的石油液化气。 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在涪城区长虹国际城4期某栋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 王某在经营餐饮小吃店时,擅自加长燃气软管,并增加燃气灶具。 其擅自安装、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王某自行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记者:唐韬 责编:冯梦晗 校对: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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