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驾驶川R***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7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安罗路驶往安州区雎水镇方向,当行驶至塔水镇童山村5组路段,因川R***7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尾甩尾进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黎某辉驾驶川B***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B***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而后,川B825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B***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与道路旁电杆及申某富房屋相撞,由造黎某辉受伤,车辆、电杆、电线和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
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会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黎某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会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梁某、黎某辉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在行经弯道陡坡处或视线不良地点一定要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