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名称: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学籍在省内高校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补贴标准: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由高校会同校区所在市(州)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学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见习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满足条件可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
补贴条件:
1.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者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2.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发放生活费。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实施期限:2022年4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名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补贴条件: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政策名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招用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2.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政策名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补贴条件:
1.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五、岗位补贴
(一)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公益性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
2.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
(二)政策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2.签订劳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期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名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享受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
2.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按3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七、税收优惠
(一)政策名称: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
开始时间: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优惠条件: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名称: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优惠条件:
1.招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2.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开始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优惠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上促进就业政策可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也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