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依法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二、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与《食品摊贩登记卡》一并悬挂公示在摊位显著位置。
三、严格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不得到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50米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采购来源合法、质量合规的食品原料,并索取留存供应方资质和票据,做到来源可追溯。
五、从事食品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毒、无害并保持清洁。
六、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