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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州区“八五”普法案例选编—“老油”似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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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5: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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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八五”普法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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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生动解读“身边案  身边事  身边人”

用身边“小故事”诠释法治“大道理”

本期为大家带来案例的是

“老油”似香,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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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呙某合伙在安州区某乡镇经营火锅店,二人将食用后的火锅油回收熬制成“老油”,并与食用油勾兑后加到红汤锅底中供顾客食用。后市场监督部门当场查获废弃油及熬制好的混合油若干,经认定为“地沟油”。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呙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两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各2000元,同时禁止二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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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地沟油”而销售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主刑的同时,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的禁止令,并要求对被告人进行10倍惩罚性民事赔偿人民币28100元,通过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全区餐饮行业的监管,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曾某、呙某为了一己私利,在火锅中添加“地沟油”,不仅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实属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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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良则食安,食安则人兴”,诚信是最大、最长久的生意。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来源: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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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07:5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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