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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3起!有人被骗数万元!一条巨大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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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4: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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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出500买你手机卡你卖不卖?
有人出1000租你的银行卡你租不租?还有这种好事?反正手机卡不用就不用了反正银行卡里面又没钱那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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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现在你已经陷入了一场电信网络诈骗......
请注意任何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都是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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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两卡”?
“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罪?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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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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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今天我们1033《法在身边》栏目组曝光3起“两卡”犯罪案件大家引起重视哦!

1

四川省江油市涂某某、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涂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某与万某某通过**认识后,涂某某先后收购了万某某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某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某,涂某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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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本案中的涉案嫌疑人即是这样的“卡商”,他们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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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北省石家庄市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刘某某办理休学手续后到外地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就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某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某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某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4000余张,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刘某某收购、贩卖手机卡900余张,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8月下旬,张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郭某某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某要求交给刘某某,由刘某某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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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但数额达到二十张以上,是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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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绍兴市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等9人向杨某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吴某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共计五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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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于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全面、准确评价起诉必要性,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依法需要提起公诉,但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可以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根据涉案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校一贯表现等情况,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学生以继续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同时,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使其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努力成为合格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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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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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两卡,涉嫌犯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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